发布时间:2024-10-27 20:02:34 阅读人数:人
一、注销户口的负责人员
1、城市:在葬前完成注销。
2、农村:在一个月以内完成注销。
负责注销的人员包括户主、亲属、抚养人、邻居或社区/村(居)委会。他们需持死亡公民的死亡证明、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,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,注销户口。
如果公民在暂住地死亡,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。
二、死亡证明材料
1、死于医疗单位的,提供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。
2、正常死亡但无法取得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的,提供社区、村(居)委会或者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。
3、非正常死亡或者医疗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,提供公安、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。
三、未按规定注销户口的处理
1、公民死亡后,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登记的,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,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义务人、利害关系人或者村(居)委会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注销手续。
2、经告知仍未办理的,公安机关可以凭村(居)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,直接注销死亡公民户口。
四、注销户口的流程及时限
办理死亡登记和户口注销手续的程序为:申请→窗口受理→现场审查→办理,且办理时限为当场办理,不收费。
总之,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,公民去世后需在一个月内完成户口注销手续。